特休假問題
最近離開上一份工作,但是今年特休假還沒請完,請問我還可以跟前公司領這筆錢嗎(薪水還未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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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6/1/1起,法令已有明文規範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前特休未休完,必須是「可歸責雇主」的部份才要折現
但是106/1/1以後,不管未休完的原因為何,
只要是未休完的特休,年度終結和契約終止時,一律都強制折現
未依法折現,違反勞基法第38條,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雇主若違反法令,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