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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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9-10-14 15:10
生活板

論美食平台是否應該幫外送員保勞保

三天內有兩位美食平台的外送員不幸意外身亡 但美食平台強調他們與外送員之間並非「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 這關係即是說明 美食平台是把每一個外送單 看作個別的「外送承包商」合約委託 商業上的承攬如果是公司號 老闆當然必須應該為自己的員工保勞健保 但今天美食平台如果沒有這些外送員 也無法成立與消費者的訂單 外送員是否就應該以僱員作看待 而非視作個體承包商 又如果是考慮個體承攬外送單 則是否應該視作是個體自營商 應該利用職業工會進行加保 應要求美食平台在與外送員進行合作前 要求外送員應於職業工會加保後才能進行外送單承攬 考量到程序上的繁複跟外送現在的熱門度 如果要求每個外送員應該自己先去加保才能接案 那肯定沒辦法撐起龐大的外送需求 這樣一想 其實還是應該回歸到外送員應該屬於僱員的定義 由美食平台作為雇主幫外送員承作勞保才對 一週內看到兩起不幸的意外真的很讓人唏噓 還蠻常看到外送員為了搶時間在馬路上飆車 路上的交通警語都會打「十次車禍九次快」 雖然搶時間可以跑比較多趟多賺一點 但是在沒有勞健保的狀態下 承受的是比一般人更高的交通風險 時代變化的很快 如果我們的法律跟不上時代變化 這些風險都是要由外送員跟整個社會一起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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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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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好像政府的約聘制員工,沒三節,沒退休,沒調薪。
2019-10-1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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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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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跑多趟 多賺一點 騎快也是他自己的選擇 不太可能幫他們保勞健保 而且如果真的那麼缺錢 有些人會乾脆不保 不太記得 好像是勞保 因為我之前朋友有段時間很缺錢 他就騙公司自己在外有保 實際上他沒保 但可以少繳那筆
2019-10-1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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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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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所以這不光是「是否」的問題 如同你說的 需要一個很完善的制度 但送單量隨著個人變動 不可能每月都保不同的 這樣出意外保險也很難算
2019-10-15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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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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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有投保勞健保的問題,那外送員的上班時間是否也要照勞基法的規定? 總工時.加班時數.國定假日是不是也都要一起討論 這樣才是正常公司行號有的僱傭關係吧 不是很懂勞動部一昧的專注在投保勞健保上的意義是什麼?
2019-10-1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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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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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4樓說的沒錯,一但納入勞保,加班超時一例一休是個大問題,平台只是提供一個管道就像網站購物問題多多,如果納入勢必平台會直接收掉,而且我也曾經看過改車的人也在外送,整個轟轟聲很大,平台也應該要考慮要不要讓這種服務人員服務,台灣人騎機車心態我相信原作者非常知道,不然台灣紅綠燈不會比別的國家多,修法只是越修越怪。
2019-10-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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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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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留言已刪除)
2019-10-1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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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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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正確
2019-10-16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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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8 樓 (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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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覆 😊 不過如果是納入勞保當然要遵循勞基法 畢竟疲勞駕駛是非常危險的 勞基法也是可以利用規範時數來降低因疲勞駕駛造成其他用路人安全上的風險
2019-10-1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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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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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問題是平台並沒規定送貨員一定要送阿,會疲勞駕駛也是送貨員問題吧,白天上班晚上去當送貨,平台並沒強制要當班的送吧,要賺多少也取決是送貨員,平台的概念是讓每個人自己去當老闆看看,為何是承攬關係,就類似做吃的加盟店自己休不休是同樣意思,賺多賺少也是自己決定。
2019-10-1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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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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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660 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第 661 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就民法法條看起來,怎麼看都是承攬,到底要怎樣才能拗成僱傭啊?
2019-10-17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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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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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型工作 就跟你外包人家的工作是一樣的意思 薪資掌控在最近的手上 不過還是覺得勞保還是一定要保 不然酒多給一些給付吧
2019-10-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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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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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緩不濟急,在乎的人,自己可以給自己保障,端看願不願意付出而已
2022-10-15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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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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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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